| 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 (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至九月六日在米兰举行)通过,旋经联合国大会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40/32号。决议及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三日第40/146号决议核可).
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 (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一九九零年八月二十七日至九月七日,古巴哈瓦那).
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 (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一九九0年八月二十七日至九月七日,古巴哈瓦那).
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 (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一九九0年八月二十七日至九月七日,古巴哈瓦那).
执法人员行为守则 (联合国大会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第34/169号决议通过).
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五日第1984/50号决议批准).
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 (一九九0年十二月十四日第45/113号决议通过).
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 (联合国大会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九日第43/173号决议通过).
囚犯待遇基本原则 (联合国大会一九九0年十二月十四日第45/111号决议通过并宣布).
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 (联合国大会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九日第3452(XXX)号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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