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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食品与水的权利

获得食品与水的权利

介绍

受到威胁的权利

权利保护与促进的国际与区域性文件

救助、保护与服务机构

倡导、教育与培训材料

其它资源

介绍

食品与水是一切人为了生存而理应得到的基本物质。获得“最基本的充足的、营养适当的、安全的食品”及“充足的、安全的、可以接受的、体力上可以得到的、价格上负担的起的水”,被公认为人的权利。饥饿、营养不良、饥饿致死都是全球性问题。饥饿是指人得不到充足食物状态。营养不良由饥饿、食品质量低劣、疾病等因素引起。一个人也许每天都能摄入数量充足的卡路里,尽管如此,他的饮食中仍有可能缺乏一定的重要营养。营养不良会引发各种疾病,某些疾病也已证实会导致营养不良。认识到获得适当食品的权利,意味着消除饥饿、营养不良和饥饿致死。

为消除饥饿、营养不良和饥饿致死等现象,各国政府有责任为公民提供获得适当食品的途径。获得食品的权利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中得到直接强调。在该盟约第11条中写道:签约国政府应该

“承认每个公民及其家庭获得适当生活标准的权利,其中包括适当的食品以及不断改善的生活条件。”

签约国政府必须确保公民获得食品与水的途径、能力与保障。途径是指某一社区或家族拥有食品或生产食品的方法;其中包括一处水源。能力是指人们实际获得现有食品及其它资源的能力;在许多国家,能力比实际的途径更成问题。保障是指人民始终可以得到食品与水,不仅现在的人可以,子孙后代也可以得到。

引起食品短缺与营养不良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生活在贫困状态下的人得到食品的途径是有限的。很多人营养不良,都是由于缺乏经济条件来购买足够的食品。贫困的人可能没有土地可供耕种并收获自己的粮食。在贫困的家庭中,妇女和儿童获得食品的途径可能比男人还要少。

食品生产与分配的崩溃是引起饥饿与营养不良的另一个主要因素。自然灾害,比如干旱,洪水或龙卷风都可能造成食品生产、运输与销售的障碍或崩溃,从而造成食品短缺。人为灾害,包括战争,常常会限制人们获得食品的途径,因为战乱会打乱正常的社会流通与食品分配。在冲突中,食品可以被用作武器;有目的地扣留平民的食品会引起大量的人饥饿致死。

最有可能受到饥饿与营养不良之苦的人是谁?

5岁以下的儿童是最容易患营养不良的。世界上每年有接近1千万的儿童死亡,世界卫生组织(WHO)将其中一半的原因归结为营养不良引起。越小的儿童越容易由于营养不良而患病,而且这些儿童还要经受不可逆转的体格与精神伤害,遗患将延续终生。

《儿童权利公约》(1989)强调儿童对适当食品的需求,并直接号召把清洁饮用水考虑进儿童的卫生与营养福利中去。

据联合国世界粮农组织(FAQ)估计,全球有将近8亿的人营养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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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威胁的权利

《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第一段)决定:

“每个人都有享有适于个人及其家庭健康与福利的生活标准的权利,包括食品、衣物、住所、医疗保健以及必要的社会服务,还有在失业、患病、残疾、离异、老年等各种在不受本人能力控制的环境下,缺乏生计时拥有安全的权利。”

每个人都享有:

  免于饥饿的权利;

  获得适当食品的权利;

  获得清洁、安全饮用水的权利。

还有很多其它的权利是与人获得适当食品的权利密切相关或不可分割的:

  享受最高标准的身心健康的权利。没有适当的食品和清洁的水,这一权利是不可实现的。

  受益于科技进步的权利。有很多科技发展都是与食品与清洁的水相关的。

  不受歧视的权利。这一点强调的是在某些情形下,食品的分配对于不同性别或年龄的人是不平等的。

联合国《一般性评论12》阐明了《国际经济、社会与文化权盟约》中的与食品相关的权利:

“获得适当食品的权利应确认如下:每个人,无论是男人、女人或孩子,无论是单独生活或与别人共同在社区生活,在任何时间,都有获取适当食品的体能和经济条件或方法。”(第6段)

获得适当食品的权利要求签约国政府履行三种或三个层次的义务:尊重、保护和满足(第15段):

尊重:签约国必须承认所有人都有权利获得适当的食品,因此都有权利拥有获得食品的途径。因为这一权利,签约国政府不得在任何方面阻止一个人获得他/她所需要的食品。

保护:签约国不仅要确保自身不对一个人获得食品的途径进行干扰或禁止,而且要保护本国人民获得食品时不受来自其他政党的禁止。

满足:为了满足人民对食品的需求,签约国必须要为人民协调和做准备。协调准备是对食品短缺与营养不良的长期及短期解决方案。所谓协调,是指签约国政府必须启动保障食品安全的项目。为了建立食品保障,签约国必须保证让人民掌握自给自足的方法。这可以包括教育人民最大效应地利用资源,改造和/或重新分配耕地,或创造就业机会,给予人民购买食品的货币方法。通过协调,签约国要确保人民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获得食品,同时仍然享有挑选和获得食品时的独立与选择权。所谓作准备,是指为紧急状态下,其他各种选择都不能奏效时所作。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就要直接给人民发放食品。

《一般性评论15》中也阐述了与获得水的权利相关的类似的义务。

批准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国家一致同意:

“每一缔约国应尽最大能力个别采取步骤或经由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经济和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采取步骤,以便用一切适当方法,尤其包括用立法方法,逐渐地充分实现公约所承认的权利.” (2条第1)”

某些特殊的弱势群体享有特殊的获得适当食品和安全水的权利:

囚犯如果提出请求,必须能够得到有一定营养价值的食品和饮用水。

妇女有权对其婴儿进行母乳喂养,婴儿有权获得母乳喂养。妇女有权得到产前及产后的保健照料。

儿童有权获得有营养的食品和清洁饮用水,有权免受由于缺乏上述食品和水而引起的疾病和营养不良的痛苦。

难民应该得到收留国家提供的与该国国民同样的公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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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保护与促进的国际与区域性文件

国际法律文书以条约(也称协议、公约、草案等)的形式呈现,其内容由各国协商决定,对签署国具有法律约束力。协商一旦完成,条约的文本即是决定性的,具有法律效力,由各国代表签署。一个国家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接受条约的约束。最普通的方式是“批准”或“正式接受”。各国可以批准一个本国参与协商其内容的新的条约,没有参与协商的国家以后也可以正式加入。一旦批准或接受条约的国家达到事先决定的数量,该条约即具有法律效力,或者说“正式生效”。

一个国家批准或正式加入某个条约时,可以对条约中的单项或多项条款提出保留,除非该条约禁止保留。保留可以在任何时候正式撤销。

在某些国家,国际条约优先于本国法律;在其它国家,批准过的国际条约被赋予本国法律的效力。事实上所有批准或加入了国际公约的国家都必须通过颁布法令、修改现行法律或制定新的法律,来实现该条约在本国领土范围内的全面效力。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可以被用来迫使签约国政府尊重条约的以下内容:与人获得适当的食品与水的权利相关的。非约束性文书,比如宣言、决议等,可以被用来在相关的情形下,通过负面的公众压力来促使签约国政府采取行动;这些政府如果关注自身的国际形象,就会相应地调整政策。

以下是强调人获得适当食品与水的权利的国际条约、宣言与承诺:

联合国文件

世界人权宣言 (1948) (3212325)
该宣言不但确认人的生命权,而且确认了一种适度的生活标准。这一标准包括人的食品权。此外,每个人还都有享受公众服务和社会保障的权利。

《囚犯待遇最低标准规定》 (1955) (20)
承认囚犯获得食品与水的权利。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1966) (131112)
这一条约承认:“人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应被剥夺生存的自我手段”。该条约要求各国在能力范围内采取一切措施实现条约规定的各项权利。该条约坚持男人和女人应该平等地实现所有的权利。条约规定了一切人获得包括食物在内的适当生活标准的权利和免收饥饿的权利。该条约要求签约国为人民制定具体的计划和责任,以确保人民的权利。按照该条约规定,签约国有义务为降低婴儿和儿童死亡率、减少疾病而工作。

为了更为全面地制定战略,以推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各项权利的实行,该公约的监测实体“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起草了以下内容:

一般性评论第12条(1999年第20届大会)

一般性评论第12条规定了人获得适当食品的权利及相应的措施,以确保每个男人、女人和儿童的营养需求都可得到满足。为实行这项权利,GC12规定了签约国在帮助人民实现这一权利方面的具体义务。GC12是强调人的食物权的最广泛的、最完备的文件。

一般性评论第15条(2002年第29届大会)

一般性评论第15条通过承认水在人获得适当生活水平方面的绝对必要性,特别强调了人获得水的权利。这是水对于生存的至关重要性和绝对不可替代性这一事实决定的。

1949812<日内瓦公约>的任择议定书》,与对非国际武装冲突遇难者保护相关(任择议定书Ⅱ)(1977年)(第14条)

这一任择议定书是人道主义法律的一部分,保护处于武装冲突下的人。第14条禁止“对公民断绝食品供应作为斗争手段”。

儿童权利公约 (1989) (24)
本公约的制定是为了确认和保护儿童的最大利益。公约第24条承认“儿童享有获得可以达到的最高医疗水平的权利”,这一点是极为重要的。签约国承诺要采取措施,以结束儿童和婴儿的死亡现象,消除导致儿童死亡的环境因素,包括疾病、营养不良等。签约国政府必须要为儿童提供食物和水的保障。本公约还把母亲的各种权利和儿童的福利联系在一起。第24条承认母亲享有适当的产前及产后医疗保健的权利,以及获得与以下内容相关的资讯和教育:儿童保健与营养、母乳喂养的优点、卫生保健和环境卫生等。

《保护、促进、支持母乳喂养Innocenti宣言》(1990年)

这一宣言坚持认为妇女有权利对自己的孩子进行母乳喂养,婴儿自出生起到46个月时有权享受母乳喂养。

营养行动计划世界宣言(1992)
这一宣言通过支持母乳喂养而促进婴儿的食品保障和疾病预防。

《世界食品保障罗马宣言》(1996年)

这一宣言承认建立世界食品保障的需求。参与这一宣言的国家元首重申“人人都享有获得安全的、有营养的食品的权利,与此一致的还有获得适当的食品的权利,以及人人都影响有的免收饥饿的基本权利。”肯定这一点之后,各国元首达成“一个直接的共识,即在2015年之前,将本国营养不良的人口数量比现有数量减少一半。”

最高级别世界食品行动计划(1996年)

这一行动计划包括参与大会的国家元首作出的7项承诺,意在开始减少世界范围内的营养不良人数。其中第7条的第4个目标呼吁对CESCR中提出的人获得适当食品的权利进行阐明和实施。

联合国最高人权委员会于2000年指派了“食品权特别报告员”。特别报告员的任务是:接收侵犯食品权的信息,指出不断增加的与食品权相关的问题,包括获得清洁饮用水的权利等。特别报告员要到各国去探访,每年向最高人权委员会和联合国大会作出报告。还有一个食品权研究所来支持特别报告员进行研究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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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联盟(前非洲统一组织)

《儿童权利与福利的非洲宪章》 (1990) (14)
这一条约使各国执政党承诺,要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尽其所能地实现儿童的健康权、营养权、安全用水权。

 

《欧洲理事会》

《欧洲社会保障法》(1964) (42)
这一条款确保向儿童提供食品。附加条款1(第5条)规定各国要提供水和卫生服务。

《美国各州组织》(OAS

《美国各州组织宪章》(1948年)(第34条)

这一条款保证通过生产和供应的增长以及生产的多样化使人民获得适当的营养。
<美国人权公约>在经济、社会、文化权领域内的附加议定书》(《圣萨尔瓦多任择议定书》)(1988年)(第12条)

确认人获得适当营养的权利。美国必须采取措施,改善生产和分配,以增加食品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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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保护与服务机构

国家机构

尽管许多具体规定了人获得食品与水的权利的国际条约都已被广泛认可,但很少有国家在本国的宪法中指明这些权利。从权利的视角来看待人们对适当食品与水的获得是近年来才出现的现象,由此这些权利才会被明确写入新制定的宪法,比如南非在1996年起草的宪法。

很多国家都有与食品相关的立法与国家规划,但很少有国家明确规定国民获得适当食品的权利。为了保障人民消费粮食的安全,各国政府都有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和监测必要的食品标准和质量管理。以美国为例,按照要求,政府要向人民提交年度报告,告知人民在自来水方面获得的所有资产,同时还有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安全消费标准。

各国政府通过社会保障和喂养项目来实现向人民提供食品的责任,比如食品印花税、紧急粮食援助、学校用餐计划等。现有的这些项目是为了确保食品安全而设立,至于学校用餐计划,则是为儿童健康提供适当的营养。有资格从这些项目中受益的都是低收入家庭。在某些情况下,基金也会流向致力于消除饥饿的公共的或私人的机构,非盈利组织和社区组织。这些组织机构或是国家级,或是社区级的。为了获得基金,这些机构必须展示出强有力的承诺,还有项目已成功获得援助的证据。

《食品第一信息与行动网络》(FIAN)

这一网络是非政府组织,其工作与美国最高人权委员会有密切联系。该网络接收并研究人民对食品权受到侵犯的申诉,并予以干预。该网络的干预工作依靠政府确保人民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得到改正,并把信息公之于众。该网络起草并提议联合国通过《食品权行动法》。

 

 

国际救助机构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保障人权的组织,尤其是与人获得食品与水的权利。

世界卫生组织

世界卫生组织于1948年成立,是联合国专为促进人类健康而成立的一个分支机构。世界卫生组织的纲领宣称该组织的目标是帮助“所有人获得最大可能的健康水平”。世界卫生组织的领导机构是世界卫生大会,由192个国家的代表组成。鉴于良好的营养是健康状况必不可少的因素,世界卫生组织最为关切的问题就是饥饿、水和营养问题。

联合国粮农组织.

世界粮农组织成立于1945年,目的在于提高全球营养标准和生活水平。该组织包括183个成员国,致力于为以下事务服务:技术援助项目;营养、食品、文化、林业与渔业信息;农业与发展规划等。食品保障委员会(CFS)负责监测成员国贡献水平,并追踪1996年的通过的《世界最高食品行动计划》。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也是联合国机构,致力于保护儿童权利。这一机构已经执行了很多具体项目,来改善儿童的营养、用水环境和卫生状况。儿童基金会通过形成以社区为依托的项目,向人们提供信息和教育,以及对妇女、儿童的紧急救助来提高儿童的营养标准。

世界粮食计划

世界粮食计划建立于1963年,也是联合国的分支机构之一,向自然或人为灾难的受害人提供食品援助和救济。

世界农业发展基金会

世界农业发展基金会(IFAD)是联合国的分支机构,成立于1977年,是1974年世界食品大会的直接产物。该基金会的创建目的在于为执行农村地区的农业发展项目提供方法。该基金会向农民提供贷款、资助,帮助生产规模较小的、条件较差的农民生活稳定、自助发展。

国际红十字会.

国际红十字会(ICRC)作为一个独立的、中立的实体,是一个救助、保护战争难民的人道主义组织。红十字会向难民提供医疗援助,帮助他们与家庭沟通。红十字会还向普通公民提供保护和援助;监督对被扣押者的探访;向被战争分离的家庭成员提供医疗援助、食品援助和成员之间恢复联络。

国际关怀

 

国际关怀是非政府组织,其职责在于减少世界上的贫困状况。该组织的工作包括以下项目:认清贫困状况的加剧发展,指明可持续解决方法等。该组织帮助贫困家庭增加粮食产量,正确利用资源,教给他们预防营养不良的技术和方法,在紧急状况下为贫困人群提供食品救济,建立和维护清洁用水和卫生系统。

救助儿童会

救助儿童会是一个非政府组织,致力于分析食品短缺的深层原因,通过增加农业产量、教育和紧急状况下发放食品等措施来防止饥饿和营养不良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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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导、教育和培训材料

给倡导者

营养权:人获得适当食品和营养的权利 (乔治·肯特著, 夏威夷大学 世界营养与人权联盟)

这一课程的目的是帮助读者通过对食品和营养权的学习来理解经济、社会和文化权。这一课程既可以自学,也可以用于培训或教学。

获得适当食品的权利 (见《培训资源:经济、社会、文化权活动·权利的范围》国际人权实习项目/亚洲论坛)
这一组材料可以给人一个食品权的总揽。它指明与食品权相关的国际标准,讨论人获得适当食品的权利,分析食品权与其它权利之间的关系,思考国际法和各国法律中规定的国家义务,并强调权利的执行和落实机制。

给教师

"芳草" (见《人权教育初级培训手册第一步》,国际特赦秘书处).
这是一个一小时的课程计划,以一个与生命权相关的道德上两难的故事为基础,帮助学生思考如何在实践中实现各种权利。这一课程还和与冲突相关的活动密切相关。

世界食品日(由理查德·皮埃尔·克劳德在《人权的大众教育:给培训者和教师的24项参与式练习》中提出)
为世界食品日(1016日)开始的一个培训班设计的练习。参与者将学习如何区分“愿望”与“需求”之间的不同;区分以下几种状况:饥饿、营养不良、饿死;培养全球饥饿的视角,包括几个国家的不同发展程度;通过对本国的具体饥饿事例的分析来培养比较的技能;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设计一些应对饥饿事例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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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资源

课程与培训机会

关键词

饥饿 指人无法获得或食用充足的食品,以满足自身每日能量需求的状况。这种状况如果长期持续下去,就会导致饥饿而死。

营养不良 指一种身体状况,特点为蛋白质、能量及微量元素摄入不足,免疫力逐渐下降。

食品保障 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获得充足的、安全的、有营养的食品的体力与经济条件。

农业发展 指优化土地产出的各项战略,以便更好地满足人民对于食品的需求。耕地改革 措施为更多的人拓宽了获得耕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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