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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一 九 八 四 年 五 月 二 十 五 日 第 1 9 8 4 / 5 0 号 决 议 批 准

1 . 在 没 有 废 除 死 刑 的 国 家 , 只 有 最 严 重 的 罪 行 可 判 处 死 刑 , 但 应 理 解 为 死 刑 的 范 围 只 限 于 对 蓄 意 而 结 果 为 害 命 或 其 他 极 端 严 重 的 罪 刑 。

2 . 只 有 犯 罪 时 法 律 明 文 规 定 应 判 死 刑 的 罪 行 可 判 处 死 刑 , 但 应 理 解 为 , 如 果 在 犯 罪 之 后 法 律 规 定 可 以 轻 判 , 该 罪 犯 应 予 轻 判 。

3 . 犯 罪 时 未 满 1 8 岁 的 人 不 得 判 处 死 刑 , 对 孕 妇 或 新 生 婴 儿 的 母 亲 , 或 精 神 病 患 者 不 得 执 行 死 刑 。

4 . 只 有 在 对 被 告 的 罪 行 根 据 明 确 和 令 人 信 服 的 证 据 、 对 事 实 没 有 其 他 解 释 余 地 的 情 况 下 , 才 能 判 处 死 刑 。

5 . 只 有 在 经 过 法 律 程 序 提 供 确 保 审 判 公 正 的 各 种 可 能 的 保 障 , 至 少 相 当 于 《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 第 1 4 条 所 载 的 各 项 措 施 , 包 括 任 何 被 怀 疑 或 被 控 告 犯 了 可 判 死 刑 之 罪 的 人 有 权 在 诉 讼 过 程 的 每 一 阶 段 取 得 适 当 法 律 协 助 后 , 才 可 根 据 主 管 法 院 的 终 审 执 行 死 刑 。

6 . 任 何 被 判 处 死 刑 的 人 均 有 权 向 较 高 级 的 法 院 上 诉 , 并 应 采 取 步 骤 确 保 这 些 上 诉 必 须 受 理 。

7 . 任 何 被 判 处 死 刑 的 人 均 有 权 寻 求 赦 免 或 减 刑 , 所 有 死 刑 案 件 均 可 给 予 赦 免 或 减 刑 。

8 . 在 上 诉 或 采 取 其 他 追 诉 程 序 或 与 赦 免 或 减 刑 有 关 的 其 他 程 序 期 间 , 不 得 执 行 死 刑 。

9 . 判 处 死 刑 后 , 应 以 尽 量 减 轻 痛 苦 的 方 式 执 行 。


资料来源  香 港 人 权 监 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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